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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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普高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闽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402),学校办学类型、层次为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的省属全日制本科一批招生院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座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闽南开放城市——漳州市中心城区。学校于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六条 学校化学(师范)专业、科学教育(师范)专业合并为化学类进行统一招生。

  第七条 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份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未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英语专业及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十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6-2591404。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各省份的文史、理工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在各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学校将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或大类(以下简称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其他对录取规则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一)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二)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师范类)专业、美术学(师范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三)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专业、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音乐学(师范类)专业不适用本款]

  (四)排序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除福建省外其他省份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份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该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六条 体育类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必须达到所在省份该科类本科控制线。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福建省体育类考生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其他省份若无特殊规定,原则上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四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

专业

收费标准

批文及文号

一般本科专业

5040元/年

闽价[2000]费245号 、闽价费[2013]176号、漳师院[2013]89号

重点学科专业

5460元/年

软件工程专业

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

8640元/年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

在台湾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费按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收取(约新台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万元),其余三年学费为15000元?年

闽价[2011]费313号、闽价[2012]费405号、闽价费[2013] 309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如下:

  1、达理公寓2A、2B、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价[2006]费298号)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闽价[2006]费298号、闽价费[2010]43号)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

  4、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0]43号)

  5、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6、普通宿舍:500元/生?学年。(闽价[2007]费75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50元/生?学年(8人及8人以上)(漳价审[2013]27号)。

  第二十四条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就读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学生在台湾合作院校学习一年,其余三年在闽南师范大学学习。

  第二十六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学校网址:http://www.mn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mnn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z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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