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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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吉林动画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博识路16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动画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动画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待定):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摄影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每生每年16000元/年; 广播电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6000元;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每生每年16000元;艺术与科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其他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类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按合成分数排名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文化成绩排名进入计划的200%,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合成分=文化课分数×0.4+专业课分数*0.6;其他专业合成分=文化课分数*0.6+专业课分数*0.4;美术类专业的专业分数或文化分数单独排名占进档考生前5%的考生,按专业或文化分数排名录取,其余考生按合成分=文化课分数*0.6+专业课分数*0.4排名录取(吉林省美术类专业合成总分=文化课分数×0.6+专业课分)。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执行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最高投档比例;

  3.院校志愿:优先录取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如某个专业生源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总体计划仍有空额,则按志愿顺序,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

  4.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5.同分录取原则:艺术类考生排名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依次为专业、英语、语文(表演专业在专业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分数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与新媒体、市场营销、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英语、语文。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英语、数学。

  6.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7.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个别省份除外,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文、理招生计划)。文理兼招(不做文理科单独计划)的省份,投档后文理科考生分开排序录取。

  8.专业下设两个以上(含)专业方向的,入学后根据学院相关规定选择。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ai.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博识路168号

  联系电话:0431-87021904、87021910、87011156

  联系人:王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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