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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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实施“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北大学(原华北工学院),英文名称:North Universityof China。院校代码:101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形式:全日制。中北大学校本部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中北大学(朔州校区)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长宁街6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同时学校接受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八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有关专业不录取。

  第九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第十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和批次,学校以院校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院校第一志愿不满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和批次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中“英语”、“翻译”专业只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学校不开设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依据投档次序、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分类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江苏省对进档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若成绩相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按照投档位次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0米,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视觉传达设计”和“产品设计”专业使用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方向详见《中北大学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北京、黑龙江、山东、湖南考生须取得我校音乐类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校考省份即校考成绩,其他省份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中北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中北大学毕业证书;符合中北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中北大学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北大学(朔州校区)只面向山西省招生;由于条件受限,该校区无回民灶,请少数民族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以及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中北大学(省警专办学点)面向山西省招收法学(公安法制方向)和安全工程(民爆公共安全方向)专升本学生,录取办法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中北大学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中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 邮编:030051

  电话:0351-3922280 3924418(传真)

  http://www.nuc.edu.cn E-mail:zb@n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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