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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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工作参照此章程进行。

第二章 学 校 概 况

第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是一所中央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一般本科院校,招生专业均为本科专业。学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和康庄两校区相距约3公里,为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另有燕山校区以学生实习为主。

第三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相结合,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工程实践特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确立了“立足北京、依托行业、服务首都、面向全国”的发展定位,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和特色兴校”战略。

第三章 招 生 机 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招生办负责人及录取人员组成的网上录取小组,负责具体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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