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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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256号。学校国家代码:13548。

第五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系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成立于2000年5月。2003年3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03〕66号)批准为独立学院,是重庆市第一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4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15〕83号)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重庆市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由独立学院成功转设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2048亩,绿荫环绕、宁静清幽,绿化率达70%。校舍面积50多万平方米,万兆光纤网覆盖整个校园,各类藏书286万余册(其中纸质图书185万册,电子图书101万册),报刊1652种。学校现设有13个二级学院,38个本科专业和7个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校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走“优化结构,内培外引”之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专任教师1016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有399人,占教师总人数的39.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有572人,占教师总人数的56.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0人,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学科带头人、重庆市优秀教师多人。学校还聘请了潘际銮院士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聘请了杨福家院士、教育部总督学顾问陶西平教授、数学专家李延保教授等知名学者为特聘教授。

学校教学质量好,历年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率、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2.1%。近年来,毕业生中已有800多人考上了研究生。,学院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被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称号,被重庆市教委授予“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称号,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称号,被重庆市民政局授予“重庆市先进社会组织”,被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九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专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安排和调整。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学院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填报我校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护理专业报考条件:鉴于该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在山东省录取的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我校组织的艺术类校考合格成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认定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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