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高考志愿知彼必知六个方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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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马上就要到了,在准备高考复习的同时,面对高考志愿专业选择,家长和考生也开始做准备了。向荣网为大家总结知彼必知六个方面,指导考生依据职业定位选择专业,填报志愿,仅供参考。

一、把握招生形势

高考招生形势主要指全国各省(市、区)招生总量与考生总量的情况,以及各批次间招考总量之比;当然还包括近几年招生录取改革的一些重大举措、一些新的管理办法。考生和家长把握了高考招生形势,就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从而高屋建瓴,从长远计议、从全面考虑、从多方寻求,力避短视偏见、囿于一点、逞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快。简言之,有助于整体把握填报高考志愿的原则和方向,避免主观臆断、草率决策。

(一)招生录取改革有哪些重大举措?

1.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一项重大举措,将以往沿用多年的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并强调必须予以公布,还对其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由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作用却非常大。这是因为,招生简章仅介绍报考的一般性内容,而报考的核心内容(录取规则等)是不公开的,可招生章程就不同了,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是其必须公开的主要内容。对于录取规则中“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这些具体的规定,广大考生及家长应该予以充分利用,在此基础上掌握报考新技巧,使得自己的高考志愿能够填得好、报得巧。

2.《体检标准》改为《体检意见》。2003年,教育部又出台了一项重大举措: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替代使用多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这是为什么?其不同点又何在呢?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以及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的实际情况,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将以往多年沿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下简称《体检标准》),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

《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相比,具有五大不同点。① 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② 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③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④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⑤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3.出台体检补充规定。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对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中涉及乙肝检查项目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二是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这些改变既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有力行动,更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改革的深化。(咨询热线:13240239147 销售热线:010—65258589)

4.实施“阳光工程”。2005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这是新形势下综合整治招生环境、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主要内容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是:“(一)招生政策公开。(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三)招生计划公开。(四)录取信息公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为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教育部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有违规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厉查处,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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