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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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转专业条件第三条转专业学生必须是本校在读学生,需完成一年级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第四条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刻苦努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课程初考无不及格或旷考现象;(二)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居同年级本专业前10%(包括10%);(三)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激发其兴趣,发挥其专长。(四)申请转专业学生前后专业类别原则上要求相同(即理工类互转、文史类互转),专业录取批次相同或上一录取批次可申请转入下一录取批次专业。第五条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须在入学时申请转专业。第六条个别学生因在申请转入专业方面有突出专长或潜质,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考核确认后,转专业可不受排名限制。同等条件下,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省级及其以上获奖、获得专利、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第七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按体育艺术类招生录取的专业学生不予跨学科转专业;(五)在校期间已经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六)留级的学生。第三章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第九条6月下旬,教务处根据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安排本年度转专业工作。各学院依据专业办学条件,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上报材料进行汇总,按照各专业办学实际和要求,提出转专业的具体方案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意转专业的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顺序填写三个拟转入专业志愿,经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开学报到时将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人员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第十一条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按照学生申请情况,征求接收学院意见,完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转专业学生建议名单,公示后报请学校研究审定。第十二条新学年开学第二周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第四章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招生人数的3%左右。第十四条如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数量超过拟接收人数时,按照填报志愿顺序和课程考试分数高低综合确定。如申请学生填报的三个转入专业均因人数超限不能满足时,则不予转专业。第十五条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应制订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原专业所取得的公共课和相同专业课程学分记入转入专业,其余课程学分按公共选修课记入。原专业未修读转入专业的专业课须随相同专业低年级重修。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第十八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监察处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学生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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