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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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工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3.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可转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适当专业的;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初的一周内办理;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期开始前由转出学校将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转学申请书(须由转出学校教务处盖章)、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及每学期成绩单等材料寄我校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专升本及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入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学生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并确定尚须补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数。其余原专业学习课程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记为选修学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2.同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时转入考生所在地的同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3.本、专科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委培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7.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5〕22号文件第七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8.休学、停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学生不得办理转专业或转学;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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