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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有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交通大学将为勤奋上进的农村学子提供享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承担一流大学的社会责任,践行“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之校训。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上海交通大学高校专项“思源计划”,特制定本简章。

 一、选拔对象

  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注:具体实施区域及报名资格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确定。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校“思源计划”安排招生计划不少于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

  开放报考专业详见报名系统。

三、申请程序与选拔模式

  1.网上报名

  请登录“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选择“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类型,进行网上注册、报名。按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后打印申请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请将申请表(含个人陈述、高中阶段的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等)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如获奖证明、学业水平考试、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写实性材料)以特快专递EMS方式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4月27日17时,以上海市邮政接收时间为准。

  请确保申请材料打印质量,保证申请表条形码清晰可辨。申请材料请使用A4纸,无硬纸、无塑封、无封面和封底。初中及初中以前的材料不必提供。申请材料不退还,请留好备份。

  2.初审

  5月15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资格审核。5月30日前我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将审核结果在报名系统内公布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初审结果生效。

  3.笔试

  初审通过的考生可参加我校组织的笔试。文科考生将参加“文科综合”测试,理科考生将参加“理科综合”测试(请确保在报名系统中填报的科类与高考报名科类一致,以免影响录取)。请考生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并确认是否参加笔试,未按时完成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笔试将于高考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说明等详见报名系统中下载的准考证。

  4.优惠认定方法与认定结果的公布、确认和生效

  我校依据笔试成绩认定高校专项“思源计划”人选,认定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公布,考生可登录查询,经考生网上确认的认定结果于6月22日前在报名系统内公布,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可参与高考录取。

四、优惠政策

  获得我校高校专项“思源计划”认定资格的考生,在高校专项计划批次(具体志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填报我校(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高考录取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当地的模拟投档线下40分内(对于高考总成绩不是750分的省份,不需要折算优惠分值)且不低于一本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则按照公示专业予以录取。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五、特别说明

  1.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3.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考生,由考生申请,我校审核批准后,资助部分交通费。(申请表格见附件下载)

  六、监督机制

  本次高校专项“思源计划”选拔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在报名、审核、考核等多个环节充分引入监督监察机制,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我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34206217。

  七、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00240电话: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招生网站:http://zsb.sjtu.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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