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艺术专业统考音乐学类考试大纲(三)
(二)器乐演奏
1.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的演奏能力和基本条件。
2.考试内容
器乐演奏科目须在规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乐器种类包括钢琴、手风琴、电子管风琴、竹笛、笙、唢呐、管子、二胡、板胡、古筝、古琴、琵琶、扬琴、三弦、柳琴、中阮、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圆号、中音号、长号、大号、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古典吉他、萨克斯管、爵士鼓、电声键盘、电吉他、电贝斯。除钢琴外,其他乐器自备。
考生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武汉音乐学院网站上公布的曲目范围内选取两首乐曲填报,考试时按照现场电脑随机抽取的一首演奏。
3.考试形式
面试,现场演奏。
4.考试要求
①演奏流畅、音乐风格把握准确;
②器乐演奏实行无伴奏演奏;
③要求背谱演奏。
5.评分标准
等级 | 评分标准 |
优秀 | 演奏完整流畅,技术娴熟,音准、节奏准确,能准确表达作品内容,达到作品规定速度,艺术感染力极强,演奏气质优雅、大方 |
优良 | 演奏完整,演奏方法正确,达到曲目所规定的速度,技术准确干净,声部层次清晰,风格阐述恰当,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并对作品有自己的理解与表达 |
良好 | 演奏较完整,演奏方法正确,音准、音质较好,层次较清楚,基本达到作品规定速度,有较好的音乐表现力和技术能力,作品风格基本把握恰当 |
中等 | 演奏基本完整,能够完成乐谱的基本要求,具备学习本专业的条件,演奏一般,作品风格不够恰当,演奏状态欠佳 |
及格 | 演奏基本完整,速度掌握过快或过慢,声部不够清楚,但基本能够胜任并完成曲目的演奏,作品风格把握不恰当 |
不及格 | 演奏不完整,基础差,演奏方法不正确,不规范,技术漏洞较多,音乐缺乏表现力,风格掌握不准确 |
注:不同专业器乐演奏科目的评分依据该科目的总分值按此标准折算。
(三)舞蹈表演
1.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身体协调性、舞蹈表演基本素质和对舞蹈作品的表现力。
2.考试内容
舞蹈剧目片段或组合,考试时间为3分钟以内。考生现场表演自选舞蹈片断或组合一个。舞蹈种类可包括古典舞、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和当代舞等。
3.考试形式
面试,现场表演。
4.考试要求
①能够准确把握舞蹈作品基本韵律和风格特点,具备舞蹈的身体素质、技术、情感和形象表现力。
②考生自备伴奏CD;
5.评分标准
等级 | 评分标准 |
优秀 | 舞蹈动作流畅协调,舞姿优美敏捷。情绪饱满自然,表现力强,舞蹈与音乐和谐一致,节奏感强,风格把握正确。有很好的从事舞蹈专业的发展潜力 |
优良 | 舞蹈动作娴熟协调,舞姿优美。情绪饱满,节奏感好,风格把握较好,有从事舞蹈的基本潜力 |
良好 | 舞蹈动作协调,舞蹈风格把握较好,情感真挚,有一定的表现力,节奏感较好,有一定的舞蹈发展潜力 |
中等 | 基本能把握舞蹈的风格特点,有一定的表现力,音乐与舞蹈基本一致,节奏正确 |
及格 | 了解一些舞蹈的风格特点,音乐与舞蹈配合基本一致 |
不及格 | 舞蹈动作呆板、僵硬,节奏感差,不能完成舞蹈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