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国防生招生条件视力,国防生视力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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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招生条件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国防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的,另一类是从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中招收的。两类国防生在学业上与本专业同年入学的其他在校生课程学习内容一致。2007年起,国防生全部列入提前批招生。
  
  凡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合格,品德优良,志愿献身国防事业,大学毕业后服从分配到部队工作;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报考当年8月31日),未婚;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高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都可报考。


  
  国防生的政审、军检与军校生相同。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选培办协助。国防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投档分数线。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选培办将在15天内组织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献身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订等情况。复审复查合格者,由驻校选培办报军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即可享受国防奖学金。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按高校有关规定处理。
  
  国防生招生体检条件
  
  以下是浙江大学对国防生的体检标准,仅供参考:
  
  【外科】
  
  第一条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须强直,斜颈,Ill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屡,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癫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恻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1/3,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浑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过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2/3,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牙合。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一、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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