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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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才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教字〔2008〕1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出和接收转专业优秀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同级学生数的5%以内;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二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在新生入学一学年结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原则上要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应属同一或相近学科门类。学生转专业一般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也可以转入经、管类专业;

(二)经、管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经、管类专业学生也可以转入文、法类专业;

(三)文、法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外语类除外);

(四)按艺术类招生,相同加试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

(五)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专科升入本科的;

(二)对口升学的。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具备我校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并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六)符合转入学院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第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除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学年考试综合成绩前5%(按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计算);

学年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学年考试综合成绩=∑学期考试综合成绩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确定学院内各专业当年最多可转出与接收学生的人数、转专业学生的录取原则;接收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五章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每年5月,教务处向各学院下达填报本科学生转专业计划的通知。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本学院情况制定接收方案(包括拟接收专业、计划名额、原专业要求、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最终成绩以百分制计),报送教务处汇总。

第十一条 各学院的接收方案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到学生报名截止时,各接收学院须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完成学生转专业报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第二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学生所在学院计算学期综合成绩、学年综合成绩及排名,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及学生成绩单,与《长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一同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发至接收学院。

第十四条 第三学期开学前一周,接收学院遵照公布的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完成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并排序,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生转专业志愿及各学院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下发接收学院,由接收学院最终确定接收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六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按新编入班级编制,借书证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学生证须作更换。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刚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一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此类课程是后续课程学习的基础),由转入专业所在院为学生安排学习时间和考核,学生只有在经修读后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合格,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为学生修读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接收学生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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