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二级学院、转专业要求。
(三)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二级学院确定,并参加考核核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跨录取批次转专业;
(六)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特殊要求专业;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由二级学院批准,四月底报教务处备案。
(二)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接受的二级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二周向教务处报送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由教务处确认后公布。
(三)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在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拟转入二级学院会签,教务处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考试报名手续。五月第二周的星期六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教务处于五月第四周公布转二级学院考核通过者名单。
(四)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及有关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六)凡申请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二级学院学习和考试,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七)接受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转出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并于新学年注册前将原件移交给转入二级学院。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相关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八)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会签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申请转入本校学生,必须出具所在学校同意函、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学生在校鉴定,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另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