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条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院系学工办主任审查后,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批。相关手续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我校将学生本人的政治、健康和专业成绩的材料,由教务处审批、盖章,寄给拟转入的学校;由转入的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共同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生跨省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不符合专业招生要求的;
5.应予退学的;
6.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7.无正当理由的;
8.所转专业有主要课程已经开设,不能同年级转专业或转学。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批。
第五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