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湖北医药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新高考网根据往年的湖北医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湖北医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湖北医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湖北医药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湖北医药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特色建设专业:麻醉学、护理学
省级本科品牌专业:麻醉学护理学口腔学、药学、临床医学
省级重点专业:精神医学
三、湖北医药学院怎么转专业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一)以保障教学质量为前提,考虑资源配置、办学规模、办学效益等,开展转专业工作;
(二)遵循“转入转出动态平衡”原则,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三)组织过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以保证学习效果为前提,充分考虑转专业后学生的课程衔接、学业难度等问题。如不能衔接,学生须从低年级起读。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是在读一年级的本科生,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有某种专长或明显专业倾向,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其发挥所长和成长成才的;
(二)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的;
(三)学业成绩良好,所学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的;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依照学校参军入伍政策执行;休学创业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曾参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相关科研成果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低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二)不符合专业招生文、理科别要求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四)拟作降级或退学处理的;
(五)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每学年组织一次,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寒假前,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可接纳转入学生的专业及转入学生人数,制定详细考核方案。教务处汇总有关信息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学生在公布信息后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于春季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学生参加各学院的转专业考核;
(四)各学院根据学生考核成绩,择优选拔,选拔结果报教务处汇总,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其它规定
(一)一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转专业志愿。转专业后,平级编入相应班级。一经转入,不得再申请调回原专业或二次申请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补缴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学生申请课程转换或免修,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其他所缺转入专业必修课程或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生须自行补修并参加考核。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成绩或学分,可按照教学计划以外的选修课成绩或学分计入档案。
(三)学生入学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将其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确因特殊原因,如学业能力极度不适应、身体疾病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且同时满足下列第1至4款,或且单独满足下列第5款:
1.在校时间符合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要求的;
2.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如拟转入专业当年在生源省份未招生,则参照湖北省各专业招生录取情况);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的;
4.申请时间原则上在低年级阶段的;
5.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和佐证材料,经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学生转入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五)复学学生转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学生本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或由所在学院根据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列出指定课程,学生完成指定课程学习且达到相应要求的,按原专业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九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原所在学校审核、公示后相关材料转交我校。我校教务处、招就处负责转学条件、理由及相关证明的审核,认为符合转学要求、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备培养能力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若拟同意接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同意该生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同意后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转学条件、理由及相关证明的审核,认为符合转学要求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若拟同意转出,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同意该生转出。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