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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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创新、创造与创业能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缴款单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以自主学习为主,学校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程序和手续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的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十四条正常升级学生(含休学)在校期间理论课程给予三次考核机会;除毕业设计(论文)外的实践教学环节给予二次考核机会。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按照《武汉工程大学课程补考、重新学习管理规定》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学分者按《武汉工程大学结业生、毕业生回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学生所在院(系)或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缺席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办理补考手续。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操行评定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运动课者,可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改上保健理论课。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课程免修管理细则》办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同时辅修第二学位课程。具体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双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的成果证明者;

(二)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学校认可者。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教务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和手续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博士研究生为6年,硕士研究生为5年,本科生为6年,专科(高职)生为5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时间以一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因病休学学生还需持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休学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升级、留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专科(高职)学生一学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五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生,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每学年或当学年累计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予以留级。

年  级

每学年获得的最低学分

23

27

27

27

当学年获得的累计最低学分

23

56

89

122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机会最多两次,且同一年级只能留级一次。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二)在同一年级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或休学、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六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重新学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另授予其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成立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

第五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正确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恋爱情感、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网络道德规范,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住宿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八条学生奖励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六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本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不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预备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内纪律处分。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自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办理手续后,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十六条学生受处分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法律程序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也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第六章处理与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分等处理决定,应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处理意见、学生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程序和期限。退学、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决定书一般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交学生。

学生拒绝接收决定书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学校相关网站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建议,经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考试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工部、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学校领导、监察处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八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时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可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八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八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八十七条对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有关内容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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