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或原专业无相应年级者。
符合本条第三、第四款之一者,只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分数相近或较低的专业继续学习。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提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包括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转学的);
(二)由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本校的学校转入本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属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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