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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现就做好高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安全

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关系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一部署和指挥本地高考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考试安全是高考工作的生命线,是保障考试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严格实行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的管理办法。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各岗位职责,将考试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是加强综合治理。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各司其职,充分发挥本单位在确保考试安全、维护公平公正方面的职能作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公平的高考环境。三是加强考务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构建和完善考试安全防范体系。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选聘考务工作人员,对关键岗位的考务工作人员要进行政审。加强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保密责任意识。加强对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全面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四是强化诚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及各中学要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条款宣传工作,教育考生自觉抵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

二、稳步推进高考改革

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划,我省高考将实施以下改革:一是合并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的二本、三本录取批次,将原来在三本批次招生的院校并入二本批次招生。二是实施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省内高职(专科)院校30%的招生计划用于分类考试招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录取方式。文化素质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由高职(专科)院校组织,两项成绩之和作为录取依据。三是调整专项计划招生区域。今年我省面向贫困、农村和民族地区招生的专项计划分为三类,即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要求,国家专项计划在我省的招生区域为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区域为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等80个县(市、区、特区)的农村区域。农村区域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认。四是加强民汉双语考试招生工作力度,扩大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生源范围,面向全省民族、贫困地区72个县(市、区、特区)招生。五是推进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合理设计艺术类考试评价方式,细化评卷环节;音乐类专业考试集中统一进行;美术类招生部分批次实行平行志愿。

三、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继续认真实施好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进一步完善考生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优化资格审查

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要求,做好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县、高校、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机制。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各高校、中学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加强对政策照顾、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公示考生资格的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各高校、中学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和查询到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加强对涉及考生相关数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五、严明考试招生纪律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各高校、中学,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治理和源头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肃考风考纪,严明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教育部二十六个"不得"招生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六不准"和"十严禁"纪律规定,全面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公平公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各高校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高考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情况,全力维护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因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考试招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及改革措施,准确解读考试招生政策,理性分析考试招生热点难点,及时发布考试招生各环节信息。要适时开展防范违规招生、中介诈骗招生的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维护国家教育考试权威。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信息传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强考试招生政策解读和信访服务工作,及时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的问题。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点、考场的设施维护,加强对考生安全、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加强对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营造公平、和谐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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