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考专项计划,广东高考农村及贫困地区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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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专项报考条件

1、考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为实施区域且为非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街道办事处)主城区和镇中心区的户籍,其中考生本人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以上户籍。;

2、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3、高校专项计划:高考成绩预计达到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

4、地方专项计划:高考成绩预计达到省招委会确定的“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

广东农村专项录取时间

1、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本科第一批开始前之前录取;实行单独设置批次、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的招生方式,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2、高校专项计划录取:本科第一批开始前之前录取;实行单独填报志愿(不得与其他自主招生类型兼报)、单独投档录取,录取时间原则上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

(3)资格审核。相关地级市招生办根据县(市、区)招生办报送的考生材料对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在网上将审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打印本地级市“高校专项计划”汇总表及“地方专项计划”汇总表,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并于5月12日前分别将“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汇总表(EXCEL版及加盖公章后扫描的PDF版)报省招生办公室。逾期未报送合格考生数据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地级市招生办负责解释。

省教育厅与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考生资格联审审核通过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4)借考的往届考生资格审核。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或“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跨市、跨县借考的往届生须回原高中阶段就读中学(即原贫困地区就读中学)开具高中三年连续就读的学习证明,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在资格初审阶段,报名点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考生资格公示

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招生办公示审核通过的本辖区内所有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名单。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学生,由地级市招生办进行调查处理,经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资格审查认定不符合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不能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所有被“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措施

(一)加大招生宣传力度,确保公平公正。各地级市及有关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纸、网络及各类新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积极营造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鼓励贫困地区优秀农村学生踊跃报考,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组织与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提升服务水平,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落实“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区域入学机会差距,拓宽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等学校升学渠道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报考组织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务保障到位。

(三)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要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纸质档案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内容一致,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考生。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公示“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各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网站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四)强化监督处罚,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对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取消高考报考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速将本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转发至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有关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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